进一步推动减负降本!省减负办、省经信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工作助力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一号改革工程”实施方案近日,浙江省减负办、省经信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工作助力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一号改革工程”实施方案》,进一步推动减负降本,力争2023年为市场主体减负2500亿元以上。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执行期限: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继续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执行期限: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分别实施5%、10%的增值税加计抵减,执行期限: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自2023年1月1日起,将符合条件行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至100%,并作为制度性安排长期实施。
延续实施减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所得税政策,执行期限: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延续执行减半征收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执行期限: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继续减免新能源汽车车购税、车船税,不征电动汽车消费税。对购置日期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内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对购置日期在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免税额不超过3万元;
对购置日期在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减税额不超过1.5万元。
继续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船税,免征车船税的新能源汽车是指纯电动商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商用车,执行期限:长期。
继续对煤炭实施税率为零的进口暂定税率,执行期限: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对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执行期限: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从2023年5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费款所属期),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全省失业保险单位费率、个人费率仍分别按0.5%执行。
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参保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中小微企业按不超过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返还,大型企业按不超过30%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实施此项政策的统筹地区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应在1年以上,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
继续落实缓减工会经费政策。企业拨缴上级工会经费缓减20%,执行期限: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加强煤电油气运等生产要素保障。引导煤、电价格在合理区间内市场化联动BOB半岛,加大对转供电不合理加价的监督检查力度。
降低企业用电成本。增强煤电及风光机组并网发电能力,加强售电市场监管,强化第三周期输配电价执行,推动实现2023年企业电价低于2022年目标。
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实施阶段性电价优惠。电压等级不满1千伏的电力用户,不分摊天然气发电机组容量电费;电力现货市场运行时,不参与成本补偿费用分摊,辅助服务费用在电能量费用中作等额扣除。
对低压中小企业电力接入工程实施优惠政策。对全省用电设备容量在160千瓦以下的中小企业采取低压方式接入电网,计量装置及以上工程由供电企业投资建设。执行期限:长期。
降低企业用气成本。推进管网设施公平开放,持续深化管道燃气扁平化、规模化改革,鼓励上下游直接交易,完善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与采购成本联动机制。
继续实施集装箱运输车辆优惠政策。对合法装载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专用车辆,落实高速公路通行费六五折优惠政策。执行期限:长期。
继续实施国资路段货车优惠政策。省属及市、县(市、区)属国有全资和控股的高速公路路段对使用浙江省发行ETC的合法装载货运车辆通行费实行八五折优惠政策(不再叠加九五折优惠)。执行期限:长期。
继续实施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对整车合法装载运输全国统一的《鲜活农产品品种目录》内产品的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执行时间:长期。
继续实施国资路段客车优惠政策。省属及市、县(市、区)属国有全资或控股的高速公路路段对使用ETC车载装置的3类、4类客车通行费实行阶段性八五折优惠(不再叠加九五折优惠),执行期限:2023年2月3日至2023年8月3日。
加强对企业融资支持。持续加强信贷资金服务保障,继续实行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政策,加大续贷支持力度,缓解小微企业资金周转压力。
继续发挥好央行政策性低息资金支持作用。落实落细降准、降息政策,用好用足支农支小再政策工具,执行期限:长期。对地方法人银行按普惠小微余额增量的1%提供资金支持,激励金融机构扩大普惠小微投放,执行期限: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持续做好首贷户拓展行动。持续推进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信用融资破难、首贷户拓展行动,深化“码”推广应用。执行期限:长期。
继续落实降低支付服务手续费政策。降低银行账户服务、人民币转账汇款、刷卡手续费,执行期限至2024年9月30日。取消收取支票工本费、挂失费,以及本票和银行汇票手续费、工本费、挂失费,执行期限:长期。
用好无还本续贷、随借随还等“连续贷+灵活贷”模式,对符合续贷条件的企业,做到应续尽续。执行期限:长期。
继续执行降低部分涉企收费政策。延续执行按现行标准的80%收取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药品再注册费政策,执行期限: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自2023年3月1日起,降低医疗器械注册收费,其中首次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调整到46011元/品种,变更注册费调整到15405元/品种,延续注册费调整到15288元/品种。
继续减免检验检测费用。减半收取餐饮住宿业电梯、锅炉、锅炉水(介)质等检验检测费用。鼓励政府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法人性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认证认可机构为其他行业企业以非营利方式提供检验检测服务。执行期限: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严格执行《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加强拖欠投诉受理处理,提升工作效率。强化商业汇票承兑期限等事项监管。严格执行《政府投资条例》,从源头预防拖欠问题发生。
继续在工程建设、政府采购、海关税收、旅游服务质量、诉讼保全等领域,推行以保险、保函等替代现金缴纳涉企保证金。推进投标保证保险、银行保函线上办理。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能快则快、能早则早原则,分类推动各项财政惠企资金直达快享,提升涉企资金兑付便利度,加快推动“8+4”政策落地。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继续落实和优化现行涉企收费地方性法规和政策,持续完善涉企收费清单制度,促进涉企收费依法合规,探索建立常态化监管机制。
持续巩固涉企违规收费整治专项行动成果,围绕2022年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问题开展“回头看”,对水电气、行业协会商会、地方财经、交通物流、行政审批中介、金融等重点领域仍然存在的违规收费行为,加大督导检查和惩戒力度,保持查处涉企违规收费的高压态势。
完善投资项目审批中介服务清单,逐步推动全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改革。凡未纳入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不得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今后确需新设的,依照法定程序设定并纳入清单管理。对企业反映突出的重复检验检测事项要进一步推动精简合并,鼓励跨部门、跨地区互认和共享结果。规范涉企行政许可事项、权责事项等的事项名称和服务标准,健全告知承诺审批模式,同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各地各部门要广泛运用释法说理、警示劝诫以及行政指导、行政奖励、行政和解等非强制行政手段,健全轻微违法告知承诺制,推行首次违法预警提示、社会服务折抵罚款等方式,开展包容审慎执法。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按有关规定细化、量化并向社会公布行政处罚裁量范围、种类和幅度,动态更新行政执法裁量基准。
推动日常监管方式向“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进一步转变,常态化开展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既做到应查必查,又要防止多头重复检查增加企业负担。
严格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的指导意见》要求,会同相关监管部门对需实施跨部门综合监管的重点事项进行梳理,通过“互联网+监管”系统对跨部门综合监管重点事项实施清单管理和动态更新。根据跨部门综合监管对象的属性和风险特点,积极探索符合行业监管需要的信用监管模式,充分发挥信用监管在配置监管资源、防范化解风险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各地各部门要严格落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创建示范活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以企业为评选或创建对象的评比达标表彰和创建示范活动数量,严格按照批准事项建立项目目录,不得在目录范围以外开展评比达标表彰和创建示范活动。坚持企业自愿参加的原则,逐步实现全省创建示范活动项目的动态管理,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报批程序。进一步优化改进涉企评比达标表彰和创建示范活动指标体系和评选评比过程,通过删减非必要性指标进一步实现指标“瘦身”,充分利用信息化等技术手段,优化材料获取、报送、测评等环节,避免大范围索要台账资料、重痕不重效、反复调整标准、多次分级交叉验收、劳民伤财等问题。
积极推动企业“最多报一次”改革,聚焦“7+1”部门,不断精简报表指标数量,归并填报系统,深化推进嘉兴、安吉、鄞州试点,减轻企业填报负担。推进企业年度报告“多报合一”。推进落实国家“多报合一”工作要求,探索拓展企业年度报告“多报合一”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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